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1 18:26:41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1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1、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 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

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当面提出。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三、设备使用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情况。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四、设备维护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五、有关规定

1、摄录设备要定柜、定位、分类存放,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经常保持帐、册、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磁、防盗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3、严格执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检查设备后签字);用后及时归还,由设备管理员验收(通电检测,用标准测试带检验摄像机技术状况),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4、所有摄录设备,非经台长、分管台长同意,不得外借,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做到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并做好编号登记。

5、摄录设备归还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应迅速进行除尘保养工作,做到不让故障机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台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六、违规处罚

1、记者当天使用设备在外过夜,没有归还,也没有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除通报批评外,由技术服务中心登记报台财务,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出现二次扣当月考核奖600元。

2、设备借出后,非突发事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赔偿设备维修费用的50%;设备丢失,按设备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设备管理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耽误记者借用采访设备,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二次扣100元。

4、 设备管理员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违反其他规定,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2

负责全县农村综合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转播上级广播、电视台节目;负责本县广播节目的采、编、录、制、播工作;负责县广播中心机房到各乡镇的广播干网的维护工作;负责对差转台的管理工作;差转台必须做到无政治责任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确保石差公路畅通无阻,确保差转台消防隔离带宽15米以上。

一、出入管理

1、机房是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心脏,未经台领导同意,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带无关人员入内,不准播出未经领导审批的宣传内容,出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0元,负责人300元,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值机员在进入机房内必须将门关上。

2、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安全播出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播出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播控设备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食物。

4、禁止用机房内电话聊天和长时间通话(接或打不能超过三分钟),必须保证机房电话24小时畅通。

5、禁止在值班期间在机房或其它房间睡觉,禁止在值班吃饭时喝酒。

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关断信号源,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安排人员排查干扰。

三、值班管理

1、机房值班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或误班,不准私自让他人带班、调班,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严禁溜班、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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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经动力部负责审核。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任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条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三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五十五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五十六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动力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十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动力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动力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六十三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六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我局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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