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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11、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 ……此处隐藏8408个字……>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7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